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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法源

今天收到另外三張教師證跟專科證明書,發現引用法源與先前版本不同… 以前學校核發「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」,是引用師資培育法民國91年7月3日以前公布的版本,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發給,條文如下: 第十條   師資培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、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;其內容與教學方式,應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、民主法治之涵泳、專業精神及教學知能之培養。   前項之專門科目,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之。   持國外學歷者,其專門科目之認定,由辦理初驗之單位送請培育機關認定之。 而在民國91年7月24日公布修正全文26條,至民國94年12月公佈的現行條文,其適用的條文已與以前不同,摘錄如下: 第九條 (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)  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,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,依大學法之規定。  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,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、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。   師資培育之大學,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,招收大學畢業生,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,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。  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成績及格者,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。 第十條 (持國外學歷者之教育實習)  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,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、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,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,成績及格者,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。   前項認定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其中第九條已經明確規範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的方式,而根據第七條第二款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定義「包括普通課程、專門課程、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」,故第九條也應該適用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的核發。又,第十條已經修正為國外學歷相關條文,與舊版條文無關。 大概是今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加科審得很嚴格,聽說各地都有傳出災情。這邊上個月接到師培電話急call,召回舊的證明書全部重發,引用法源改成第九條後,中辦很快就核准下來了… 真是鬆了一口氣。:P 註記一下,這次拿到的教師證字軌與第一張不太一樣。以中等學程來說,教檢拿到的是「中等檢」,加科的是「中等註」,表示「加註」的意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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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闊天空的一代–教改10年後

天下雜誌 海闊天空的一代–教改10年後(Video) 學期初 吳Sir 說他要實踐韓愈「師者,所以傳道、授業、解惑也」的「傳道」精神,所以每週 Database Systems 上課時都會播一段天下雜誌的影片。 第二堂課播放教改十年,分別紀錄了五位不同成長背景的學生。結果,大家都沒有實現小時候的志願,其中尤以在國中時代,參加現代教育實驗班的賴茹君女士,她的談話最令我注意: 我很開心 我有這樣子的童年 這樣子的學生生活 但是如果是回到國二那年的話 我真的很希望 再多讀一點點 再多用功一點點 得到就會是現在 我不敢說是 double 但是我知道也會多一點點 如果真的要說 是誰讓我們失去競爭力的話 那我覺得是自己 我們太沉浸在那快樂的環境裡面 我希望 我當初多聽一點點媽媽的話 多聽一點老師的話 就是 真的讀書對你是好的 真的就是考上好的學校 你會學到比較多的東西 可是 你沒有長大 你不會知道這些都是真的 上大學後,我也慢慢看清楚許多事情,包括讀書的重要性。在看完這部短片後,我流淚了,也感到相當惋惜。希望這不會是最終的結局,同時也祝福片中的同學們。 所以,不要再浪費時間寫些無聊的 blog,走走走,該讀書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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